关于2024年参保地
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调整的通知
一、省直参保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取
参保人员可在省直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诊。
(二)门诊待遇
1.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门诊(含急诊、急诊留院观察)就医发生的符合省直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800元(含8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含200元),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2.报销待遇
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为12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00元。
退休职工: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5%。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为12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00元。
补充医疗: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80%补助。对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乙类药品、高值耗材、大型检查个人首先自付部分,补充医保再给予70%补助。
二、济南市参保
(一)降低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起付标准
自2024年1月起,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层、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分别由400元、700元、700元、1000元降低至200元、200元、400元、800元。
(二)提高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
自2024年1月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至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由50%提高至60%;退休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在职职工提高5个百分点,建国前老工人支付比例较退休人员再提高5个百分点。
(三)提高普通门诊医保年度支付限额
2024年1月起,在职职工普通门诊费用年度支付限额由4500元提高至6000元,退休人员由4500元提高至7000元。
(四)取消职工个人定点数量限制
2024年1月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受定点数量限制,定点医疗机构间起付标准合并计算,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降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二次支付起付标准
将职工医保参保人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给予二次支付,起付标准自2024年1月起由8000元降低至6000元。
医 保 办
2024年1月4日